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玻璃幕墙施工验收

(1)幕墙工程验收应在建筑物完工(不包括二次装修)后进行,验收前应将其表面擦干净。

(2)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:

①设计图纸、文件、设计修改和材料代用文件;

②材料、构件出厂质量证书,型材试验报告、结构硅酮密封胶相容性和粘结力试验报告;

③隐蔽工程验收文件;

④施工安装自检记录。

(3)幕墙工程质量应按观感检验和抽样检验进行检验。以一幅幕墙为检验单元,每幅幕墙均应检验。

(4)幕墙工程观感检验,应按下列八点要求进行:

①明框幕墙框料应竖直横平;幕墙分格玻璃拼缝应坚直横平,缝宽应均匀,并符合设计要求;

②玻璃的品种、规格与色彩应与设计相符,色泽应基本均匀,铝合金料不应有析碱、发霉和镀膜脱落等现象;

③玻璃的安装方向应正确;

④金属材料的色彩应与设计相符,色泽应基本均匀,铝合金料不应有脱膜现象。

⑤铝合金装饰压板,表面应平整,不应有肉眼可察觉的变形、疲纹或局部压碾等缺陷;

⑥幕墙的上下边及侧边封口、沉降缝、伸缩缝、防震缝的处理及防雷体系应符合规范。

⑦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整齐美观。

⑧幕墙不得渗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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